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将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7年68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96元,达到776元。即:个人缴费人均提高56元,达到210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6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56元,省级财政补助157元,市(州)县财政补助53元。
大病医保筹资标准。将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人均60元调整提高到80元,从基本医保筹资基金中划转。
个人缴费有关规定。2018年个人缴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统一于2019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进行补缴,补缴部分单独列账。(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