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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治信仰培育中的两个责任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6-12-05 09:22    编辑: 马秀         

  每一部法律,都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它既有强制性,又有普遍的社会感化性。强制性需要依靠政府组织等来实现,社会感化性则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自觉遵守来实现,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保障法律的尊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深刻诠释了法治信仰所释放的巨大力量。这就是说,法治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处于基础地位。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培养法治信仰,事关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进程,事关每个人的利益,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使命,在实践中需要突出两个责任。

  第一个责任,是政府的主导责任。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政府要做信仰法治的表率和楷模,用权行事,必须依法进行。假若不讲规矩、不把法律放在前面,造成的后果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是致命的,危害不止一个人或几个人,有可能是一个时代、一个社会。“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政府不信仰法治,百姓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做事必然上行下效,结果就是法律没有尊严、政府丧失形象、社会没有底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政府坚守法治信仰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所遵循的根本。法治政府是职权法定的政府,行政机关权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法治政府也是责任政府,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通过“权力清单”进一步明确,与此同时,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责任清单”,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进行强化。这种法定职责,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不得放弃、不得推诿、不得转嫁他人;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目的就是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监督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让政府做信仰法治的榜样,用法律保障社会大众利益。

  现在,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法定职责相违背的情况,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等就是典型表现。这些行为,在本质上挑战法治信仰,破坏政府公信力,无视全社会信法、尊法、守法实践。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法治信仰和对法律的基本尊重,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责一致的法治意识,需要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和严格的问责机制。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一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二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这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三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通过公开,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可能造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些相关制度的设计,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强化政府法治信仰,具有很强的推进作用。

  第二个责任,是公民的主体责任。现在,有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认为培育法治信仰就是政府的事,创造良好的法治信仰环境,更是政府的事,和个人没有多大关系。这种思想,不但很普遍,而且在一些人的心中根深蒂固,甚至主导着自己的生活和行事方式。这些背离法治精神的想法,必须坚决破除。客观地讲,经过三十多年的培育,人们的法治观念有了很大的提高和进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但冷静地看,当前,许多人遇事找关系不找法、办事信义气不信法、解决问题靠金钱不靠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既是对社会规则的破坏,也是对蔑视法律不良行为的放纵,到头来,害人害己。不论在东方,或者在西方,任何一个成员在享受法律所给予的权利的同时,也一定要尽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我们讲公平正义,不仅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做到,也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遵守规矩。一个人通过邪门歪道得到的所谓公平公正,其实是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如果大家都这样做,说不定下一个受害者就是自己。中国传统文化弘扬“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忠孝勇恭廉。”这15个字,是生活中最基本的道理,也是人生中最基本的做法,而最基本的道理最深刻,最基本的做法最管用。也就是说,失去了最基本的坚守,坚定法治信仰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假话、大话。

  不少人觉得,建设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省,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事实恰恰相反。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只有每个人从心底里信仰法律,全社会才会形成信法、尊法、守法、依法的坚强基础。还有不少人认为,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关系社会、人情社会,个人的法治信仰是小事,在一些问题上可以搞变通,按传统的人情方式办。这种想法,说到底,是把法律抛到了一边,期望按个人意志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的现象,过去有,现在也没有完全杜绝,这是不正常的,是不合法度的。不正常的程序会带来不正常的结果,与用法治方式来解决相比,付出的代价往往是巨大的。对此,老百姓早有总结,就是恶因酿恶果,善因结善果。这个善,我们可以理解为社会大众普遍遵守的社会规范和公德。退一步说,即便是小事,也不能不按规矩、不尊重法律。《弟子规》中讲,“事虽小,勿擅为,苟擅为,子道亏”意思是说,再小的事情,也要守规则,不能任性妄为,假若我行我素,就很容易出错,会影响做人的德性,造成不好的后果。遵纪守法在历朝历代都不是什么小事。就法治而言,回避个人责任,往小里说,是对自己不负责,对家人不负责;往大里说,是对他人不负责,对社会不负责。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就要遵从这个社会的规矩,承担自己的责任,尤其在法治社会,更是这样。

  总之,信仰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信仰法治的实质,不是把法律当做现代神灵来膜拜甚至盲从,而是要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一种以正确理性、具体规则和正当程序为基本特质的治理秩序和参与秩序,使法律成为国家、社会最高层次的治理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省司法厅厅长:苏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