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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征求《青海省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来源: 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 2017-03-31 09:45    编辑: 马燕燕         

  各市(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6〕16号)、《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6〕199号)精神,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我厅起草了《青海省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2017年3月10日前反馈至省教育厅体卫艺处,逾期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刘元

  联系电话(兼传真):0971-6310540

  邮箱:qhjytygb@163.com

  附件:《青海省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青海省教育厅

                                       2017年2月21日

青海省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体育美育教育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体育美育专项督导是督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化学校体育美育工作,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体育美育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建立一级督导一级专项督导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督导检查体系。

  第四条 实施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领导。加强各级政府对学校体育、美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把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和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推动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注重实效。聚焦学校体育、美育工作突出问题,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督导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督导范围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辖中小学校。

  第六条 市、县级政府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要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营造校园体育发展环境;健全考核机制评价检测体系,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加强学校体育督导检查,体育工作在教育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80%以上,全面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

  (二)完善训练和竞赛体系。构建体育竞赛体系,定期举办学生运动会和体育专项竞赛活动,加强教体结合,开展课余训练。

  (三)完善保障机制。补足配齐体育教师、教研员,落实教师待遇,加强教师交流轮岗,加强体育师资业务培训;保障学校体育经费,落实场地器材设施,学校运动场地(含塑胶场地)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组织领导,加大学校体育工作宣传;学校要制定体育工作计划;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80%以上,建立测试报告和公示制度;健全学校体育活动风险管理机制。

  (二)深化体育教学改革。开齐开足体育课程,上好体育课;提高体育教学水平,帮助学生掌握一两项运动技能,建立“一校一品、一校多品”教学模式。

  (三)强化课外体育锻炼。健全完善学生体育锻炼制度,以“一校一品”、“一校多品”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

  (四)完善训练和竞赛体系。加强教体结合,开展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定期举办学校综合性或专项性运动会。

  (五)条件保障。配备体育教师、教研员,落实教师待遇,做好教师交流轮岗及体育师资业务培训;保障学校体育经费,管好用好体育场地设施,及时补充体育器材情况。

  第八条 市、县级政府中小学美育工作督导内容:

  (一)组织实施开展。市、县级政府要将学校美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学校美育工作组织领导;确保学校美育教育经费得到保障,重视学校美育教育设施建设;建立学校美育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开展美育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美育宣传工作。

  (二)改进美育教育教学。深化学校美育教学改革,积极申报“校园文化环境示范校、示范县(区)”、“艺术工作示范校”,开展“体育艺术2+1”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统筹整合美育资源。争取定编招录、特岗教师、购买服务等多渠道解决美育师资短缺问题,配备美育教师、教研员,落实教师待遇;加强美育师资业务培训;整合资源,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丰富美育教育形式。

  第九条 中小学美育工作督导内容:

  (一)组织实施开展。加强学校美育工作组织领导;将艺术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场地器材达到“全面改薄”标准;开展美育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美育工作宣传。

  (二)美育课程体系建设。落实美育课程目标,制定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开齐上好美育课程,开设美育教学特色与创新课程;实施美育实践活动的课程化管理。

  (三)改进美育教育教学。深化学校美育教学改革,创新美育教育教学方式;围绕“体育艺术2+1”项目,组织开展美育教育及艺术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四)统筹整合美育资源。落实教师待遇;加强美育师资业务培训。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督导方式及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区督学要依据《青海省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细则(试行)(学校)》、《青海省中小学美育工作评估细则(试行)(学校)》,强化日常检查,开展督促指导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建立督导检查台账。

  (二)县级自查评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每年4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学校进行一次督导评估,形成自查报告,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并在当地媒体或网站公示。

  (三)市级督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对主管学校、各县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于当年6月底前,抽调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随机抽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对所辖各县政府及30%的学校开展实地督导。根据各地自评和实地督导结果,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形成督导报告,报同级政府及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并在当地媒体或网站公示。

  (四)省级督导。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日常监督与市(州)抽查情况,于当年10月底前,随机抽取3-4个市(州),每个市(州)抽取40%的县开展实地督导,督导结果在全省公布。

  (五)整改落实。省级督导市(州)、市(州)督导县、县督导学校均要形成督导报告,提出督导意见,列出问题清单,接受督导的地区和学校要在两个月内向开展督导的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不能按期报告和开展整改的部门及学校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评分细则

  第十一条 各地中小学体育工作专项督导总分值100分,其中政府评估占60%、学校评估占40%的比例计算。中小学美育工作专项督导总分值100分,依据政府评估占60%、学校评估占40%的比例计算。

  第十二 条 各地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专项督导工作按照体育、美育各占50%的比例得出总分。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要建立工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中小学体育、美育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青海省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细则(试行)(政府)

  2.青海省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细则(试行)(学校)

  3.青海省中小学美育工作评估细则(试行)(政府)

  4.青海省中小学美育工作评估细则(试行)(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