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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5-10-22 10:59    编辑: 马燕燕         

  法律责任与职工权益

  39、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0、对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应向谁举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4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42、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3、发生工伤后应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或者对工伤行政复议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处理社保问题?

  请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也可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