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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5-10-22 10:59    编辑: 马燕燕         

  工伤保险待遇

  25、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工伤医疗费: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

   (2)康复费: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

  (3)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发生符合支付标准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5)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6)工伤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7)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6、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年龄退休。

  27、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13.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

  28、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2个月至7.5个月,其中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29、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0、如果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待遇。

  31、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18号令)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2、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根据新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可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其本人伤残程度最高的级别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33、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6、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7、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移交长期居住地街道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