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21、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22、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23、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或者对各统筹地区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
24、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鉴定结论?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