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助贫困大学生专项基金章程
为帮助本年度我省考入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特困新生顺利进入大学就读,“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助贫困大学生专项基金”将继续捐资100万元,予以资助。现将《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助贫困大学生专项基金章程》和《2014年度申请青海投资助学基金须知》予以刊发,请周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解除我省贫困学生学习生活困难,帮助其顺利进入大学就读,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有效地实施对贫困大学生的救助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青海省贫困学生助学实施方案》,特设立“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助贫困大学生专项基金”(以下简称“青海投资助学基金”)。
第二条青海投资助学基金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捐资助学救助工作。
第三条基金的来源:资助贫困大学生专项基金由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投资集团”)捐赠,每年100万元,共捐赠10年,累计1000万元。10年后,确因实际需要,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另行研究是否继续捐赠。
第二章基金的性质及资助对象
第四条青海投资助学基金是资助贫困大学生的民间组织,不具有企业、事业和社会法人的地位和经营性质。
第五条青海投资助学基金资助对象是:经省考试管理中心确定,当年考入省内外普通高等院校,品学兼优、交不起学费、户籍在青海的贫困新生。重点资助孤儿贫困生、残疾贫困生、家庭发生意外特重大变故导致困难的贫困生、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首期学费者。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为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设立青海投资助学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10人组成。
理事 长:青海省经信委党组书记、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刘建青
常务副理事长:青海省教育厅厅长王绚
副理 事长: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副巡视员元乃光
青海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李新楼
理事:
青海省教育厅副厅长杨发玉
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普权
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晓冬
青海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思政处处长郭千里
青海投资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马文成
青海投资集团公司财务资金部经理蒋颖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1、编制当年的资助计划;2、确定资助对象和具体金额;3、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决定;4、对外联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王晓冬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青海省教育厅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在省内媒体上发布资助公告;2、负责对申请资助的贫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的检查及审核工作;3、建立受助贫困大学生档案;4、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5、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3号
第八条青海投资助学基金坚持专款专用,实行统一管理、民主审批、公开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挪用、私用基金。其中媒体公告费用和经理事会同意批准的其他费用可在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青海投资助学基金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每年6月30日前将100万元捐赠款打入基金账户。
第四章基金的申报及发放
第十条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于每年高考前后,在省内媒体上分两期发布基金申报公告及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贫困大学生可根据申报要求,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乡(镇)或居委会、社区、原所在高中及父母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当地教育部门推荐,填写《青海投资资助贫困大学生专项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将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及申请表交基金管理办公室。毕业中学的证明材料中必须要有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评价。
第十二条申请基金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受助条件的贫困大学生(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基金理事会倡导考入外省院校的受助大学生毕业后返回青海工作,服务青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优先聘用。
第十四条资助对象的确定必须坚持严格的筛选程序。
1、材料审核。由理事会召开会议,对申请基金的贫困大学生的书面申请、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对初步确定的资助对象,经征求所在地教育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后,在《青海日报》上公示。对公示后没有不良反映的,由理事会确定为正式资助对象。
3、建立档案。对经审核确定资助的贫困大学生,建立资助贫困大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青海投资助学基金每年发放一次,每次资助不超过200人,每人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资助对象。
第十六条接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其他资助。
第五章基金的监督及审计
第十七条青海投资助学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对接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有虚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基金由青海投资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监督。每年年底对基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如发现贪污、挤占、挪用、私用等情况,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基金理事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青海投资助学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2006年6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