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 4年度法律援助律师考核登记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司法局,省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律师考核登记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登记时间
2014年4月8日至4月30日。
二、考核登记范围
(一)2013年度已申请登记备案,从事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的人员。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具有一年以上法律服务工作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愿意从事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的人员。
三、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考核登记的,须认真如实填写并提交附件中表格中的相关内容(一式二份)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情况的报告、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四、新申请执业法律援助律师应提交的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三)青海省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申请(备案)登记表;
(四)从事一年以上法律服务工作经历或律师工作经历证明。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二份。由各州、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原件并复印,在核对无误加盖公章后上报。
五、申报程序
凡从事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的人员,须将附件材料逐级报送至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司法局和州、市法律援助机构、司法局审核。各县(区)司法局及州、市司法局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经审核通过后报省法律援助管理局审核。
六、注意事项
(一)各地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律师考核登记备案工作,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齐全。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不予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二)凡具有律师资格、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只能在所属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登记;凡登记备案为法律援助律师的人员,只能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违者将收回执业证,并视情节依法做出处理。
(三)已领取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须交回原律师执业证,重新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原执业证由省法律援助管理局统一收回后交省厅律师公证管理处。不交回原执业证的,将不予办理法律援助律师登记手续。
(四)凡被律师行业协会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律师,不得转入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律师工作。
联系人:看 卓 电 话:8247992
附件:1.青海省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申请(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