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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注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11 10:07    编辑: 马秀         

  基本信息:

        执业医师注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

  受理和承办机构:

  省卫生厅医政处、省医考试中心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省卫生厅医政处(西宁市西大街12号),电话:8239002省医考试中心(南川西路69号),电话:6267241

  申请人基本条件:

  1、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执业医师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申请人基本条件:

  1、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执业医师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①填写《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②毕业证原件;

  ③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

  ④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⑤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由单位集体办理。

  2、执业医师注册

  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②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③《医师资格证书》;

  ④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⑤申请人身份证明;

  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⑦毕业证原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办理时限:

  30日。

  许可证有效期限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