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经营纳税 / 经营

国务院2013年第28次常务会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来源: 省工商局    发布时间: 2014-02-19 16:48    编辑: 马秀         

  国务院2013年第28次常务会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研究部署,提出了五项改革内容: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三)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四)按照方便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五)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异常经营的“黑名录”,向社会发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