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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观察】以法典之行,护“中华水塔”长青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戴美玲    发布时间:2026-08-26 07:39    编辑:管理员         

  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部集三十余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之大成的法典,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全球首部专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现了从分散立法到体系整合的历史性跨越。法典的施行,不仅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更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在法治化、系统化、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青海作为三江之源、“中华水塔”,在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中的地位特殊、责任重大。生态环境法典将国家公园管护、高寒区域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等重点任务纳入法治轨道,清晰界定了各类生态损害行为的法律红线,构筑起一套环环相扣、全程覆盖的生态治理制度闭环,为三江源地区实现高水平生态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因此,应在理念和行动上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实践,为青海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生态功能最大化进一步提供了精准的法律标尺和严密的制度遵循,有效推动生态治理体系由“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深度转变。应以法典为遵循、标尺和指南,高水平统筹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和民生改善,引领全社会尊崇生态法治、参与生态保护、守护高原净土。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从“纸面”走向“地面”,需要在制度衔接、执法协同、司法保障等多个层面同步发力,以严密法治链条扛起守护“中华水塔”法定职责。地方立法机关应对照法典的规范体系,及时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协调统一;各相关部门需要依据法典重新梳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执法边界,避免出现新的职责交叉或监管空白。从执法协同来看,法典确立的系统治理原则要求打破过去“分段管理、各自为政”的执法格局,形成统一、高效、权威的执法体系。从司法保障来看,法典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等制度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应准确把握法典的精神要义,在个案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保护中的保障作用。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是一场全民法治观念的深刻变革。过去,不少人将生态保护视为一种道德倡导或政策号召,对破坏生态行为的认识停留在违规而非违法的层面。生态环境法典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将生态保护的各项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将各类生态损害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向社会传递了生态保护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的信号。这种从道德倡导到法律约束的转变,需要社会各界真正树立起破坏生态环境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法治意识。具体而言,应对相关领域的党员干部开展生态环境法典主题分类培训,不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水平。应持续抓好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树立保护好生态就是护住家园的意识,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动生态环境法治意识与生态文化传承的深度融合。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本质上是一场生态理性的法律表达与制度实践。它要求我们在规范适用中始终秉持系统思维,在法律运行中严格遵循法治逻辑。对青海而言,守护“中华水塔”不仅是一项地方职责,更是在法典框架下对国家生态安全的庄严承诺。只有将法典精神内化为治理实践的行动准则,以体系化的制度供给回应生态保护的系统性需求,方能确保三江源头万水奔流不息,让“一江清水向东流”的生态图景在法治的守护下永续长存。

  (来源:青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