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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悠然 朱仪卿    发布时间:2026-08-01 06:54    编辑:管理员         

  7月30日,记者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对加强全省土地管理,助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从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条例》落实国家“多规合一”改革要求,确立统一规划管理体系,明确“下级服从上级、专项与详细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刚性规则,细化省、市(州)、县、乡镇四级规划审批程序,区分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与乡村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现城乡全域用途管制全覆盖。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将耕地保护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与离任审计依据,统一管控各类非农建设、造林绿化等占用耕地行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六不准”负面清单,并建立闲置耕地市场化复耕机制,杜绝耕地闲置荒芜。

  《条例》规范土地征收全流程标准化、法定化,明确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环节时限与公示要求;针对青海特色产业,规定生态红线外沙地、裸土地用于清洁能源、盐湖产业低影响开发。同时,明确设定农牧区宅基地标准,落实“户有所居”法定保障。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条例》鼓励地上地下一体化复合开发,严管临时用地,杜绝“以临代永”,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专项用于乡村产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破解乡村发展落地无地难题。

  《条例》建立省级土地督察刚性制度,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巡查,健全村(居)委会违法用地报告机制,同时明确健全跨部门权责分工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建设用地市场信用监管机制,规范违法建筑没收、移交、处置流程,确保违法占地查处整改闭环落地。

  (来源:西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