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4月1日经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新阶段。
2025年12月,国务院正式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国家层面行政执法监督专门立法的空白,也为青海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和遵循。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后全国首个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青海省健全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举措,也是在全省高质量发展关键阶段,以法治护航改革发展、以刚性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制度实践。
《条例》共二十一条,紧扣监督体制、范围、方式、程序、保障五大核心,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监督体系。《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进行的层级监督,理顺了“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协助、各方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明晰了职责边界。通过构建“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的多元监督模式,强化监督刚性。同时,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问题整改闭环机制,确保监督发现的问题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
《条例》紧扣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痛点问题,明确了十二项核心监督内容: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监督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简单粗暴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行政执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来源:西海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