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政务公开  /  新闻动态  /  青海要闻

【一线传真】精准执法破难题 打击传销强监管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田得乾    发布时间:2025-12-18 07:27    编辑:管理员         

  “我们发出《检察意见书》后,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采纳,对晁某义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经全部缴纳。”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祁萌叶说,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她负责办理的这起行政处罚案例还入选了全市“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祁萌叶表示,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深化“府检联动”,以召开案件听证会等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建立良性互动,有效破解了打击传销犯罪各自为战的难题。

  该传销案由公安部经侦总局下发线索至海东市公安局乐都公安分局,乐都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以晁某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乐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到案件后,乐都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开展审查。

  2018年,晁某义经他人介绍后,用妻子任某的身份证、电话号码、银行卡在“中君健康商城”(以下简称“健康商城”)平台注册会员,在该商城购买了“骨葆宁”膏药、大米,并在朋友圈发布“骨葆宁”膏药、“健康商城”平台的二维码链接,线下向蒲某推荐“骨葆宁”膏药和“健康商城”平台。经鉴定,在“健康商城”“星 E淘”“豪享拼”平台中会员名为“任某”(实际操作者为晁某义)有直接下线,累计下线超过三层三十人。

  经过仔细审查,乐都区检察院认为,晁某义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组织者、领导者,其没有犯罪事实,于是对晁某义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免追责。在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后,乐都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相关规定,将晁某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行刑衔接案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祁萌叶审查后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晁某义的行为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其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在发出《检察意见书》前组织召开了案件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就晁某义传销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幅度、处罚后的社会效果等听取了意见。”祁萌叶说,最终各方一致认为,对晁某义应以《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今年8月11日,乐都区检察院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晁某义行政处罚。

  “践行行刑反向衔接,明确刑事不起诉不等于免责!”祁萌叶说,我们对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存在违法传销行为的通过《检察意见书》推动行政追责,填补了“不刑不罚”的监督空白,既守住法律追责底线,又避免让违法行为逃脱法律制裁,体现了精准打击传销的法治思维。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交具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本案中,乐都区检察院通过发出《检察意见书》引导行政机关精准执法,清晰区分传销罪的刑事追责标准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既避免了“以刑代罚”的过度追责,也防止了“以罚代刑”的监管缺失,为今后准确处理传销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

  (来源:青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