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