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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丁玉梅    发布时间:2025-12-02 09:02    编辑:路国珍         

  12月1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青海省近日印发通知,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包括2024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调整项目和标准。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53元、242元、228元、220元;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参照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执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分别调整至4322元/月、3457元/月、2593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已领取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1556元的,调整至1556元。

  据悉,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费用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社保经办部门将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确保调整后的待遇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青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