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政务公开  /  新闻动态  /  青海要闻

青海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衣凯玥    发布时间:2024-12-29 07:35    编辑:管理员         

  日前,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通知,明确从2024年8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11390—124410元提高至11964—131880元,增幅为5%~6%。“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从每人每年30740—39490元提高到31968—41856元,增幅为4%~6%。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和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增幅均在5%以上。此次提标惠及全省1.6万名优抚对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