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记者从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林业和草原项目建设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湿地保护项目管理的实际需求,省林草局于近日制定出台《青海省湿地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2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管理部门职责、项目申报入库及审批、项目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档案管理、附则七个章节。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确定了湿地保护项目种类、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范围和项目管理原则。
《办法》明确了省、市(州)、县(区、市)三级林业草原部门关于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批复、检查、验收绩效等管理职责。从项目谋划、退化湿地评估、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的编制、项目审查、项目入库、项目审批和项目备案等7个方面细化了项目管理程序,明确了各环节的时间节点。
《办法》从办理征占用手续、及时开工建设、督导检查、方案变更、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方面提出了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从自查自评、财务决算审计、申请验收、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省级抽查等5个方面明确了职责、程序和相关要求。
《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湿地保护项目管理,明晰我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湿地保护项目的储备入库、申报审批、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职责,在确保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中发挥重要积极作用,对湿地保护项目的规范实施有切实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