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对今后确定、指导和监督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法定职责,提升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助力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明确,要完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宣传警示教育,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培训、指导和服务,压实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强化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明确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联合检查结果通报机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个性化、定制式服务。
《办法》总共20条,对主要立法依据和发生的具体灾害种类进行了明确。同时,结合我省地域特征、气象灾害发生实际和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等,明确重点单位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范围以及确定程序,并对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此外,为避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出现灾害防范意识不足、防御准备工作不扎实等问题,规定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明确重点单位应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设防御设施设备、组织定期检查等内容。强化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并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检查、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