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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带“★”项目可互认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徐变银    发布时间:2023-09-19 07:39    编辑:管理员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我省持续开展相应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您好,您前段时间已经在州级医院做过胸部CT了,检查结果很明确,今日不用重新做了。”9月18日上午,家住州县的韩先生来到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胸外科就诊,称自己被查出患有肺部肿瘤,一直在保守治疗,但效果不佳。这次来到省城的医院就诊,医生看过检查单子后,告知他有些项目可以不用重复检查。

  韩先生说,以前,到不同的医院看病,医生会重新开单子、排队做检查,等结果出来再返回诊室,有时候要耗上一天的时间,人多时甚至隔天才能完成就诊,浪费时间不说,身体也吃不消。现在只要在正规医疗机构做的检查,有标识的检查结果都能认可,这为他节省了不少检查费用和时间。

  “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胸外科副主任董锦忠说。

  国家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开展相应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这意味着,患者看病换医院时,一段时间内有效的检查检验无需重复再做。

  青海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统一互认标识为“HR”,取得互认的项目需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和互认标识。我省互认项目要求以“★”标注,并在报告单上注明“带★项目为青海HR项目”。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临床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技师孟海华说,当检查检验结果出现以下六种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临床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