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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青海湖管理范围的通告

来源:青海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3 17:08    编辑:赵旭         

  为进一步强化青海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湖管理范围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青海湖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3199.26米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管理要求

  在管理范围内拟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湖泊的各类工程和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渔业管理等相关规定。

  因突发自然灾害等需要立即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涉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同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禁止行为

  在青海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围湖造田;

  2.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