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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立法法 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王黎明    发布时间:2023-03-28 09:35    编辑:冯丽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规范立法行为的重要法律。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并颁布实施。立法法的修改完善,必将为进一步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实践、保障和促进改革、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必将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依法引领推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深刻领悟立法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和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独作为一个部分作出战略部署。立法法的修改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的有力举措,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需要,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准确把握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我国立法工作有了“管法的法”。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第一次修改,重点围绕完善立法体制,从实现改革与立法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规章权限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领导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成功的根本保障。立法法旗帜鲜明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立法应当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二是进一步彰显了宪法权威。新修改的立法法突出依法立法首先应当依宪立法的理念,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并明确了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三是进一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法法在总则部分完善了“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民主立法原则,并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有关代表研读、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宣传等内容,充分体现了立法汇聚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利的要求。四是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完善了备案审查中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的相关规定,明确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并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加对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相关规定。五是进一步赋能地方立法。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拓宽了地方立法的领域,增加了区域协同立法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内容,为依法推进区域协同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守正创新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立法法。近年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抓特色、求精细、立良法、促善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实践效果,为推动青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新修改的立法法为我们进一步行使好立法权,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我省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要深入学习领悟立法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一要在“学”上下功夫,学深悟透立法法的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立法法是人大立法工作的当家法,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与学习立法法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准确把握立法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大立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主动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领新发展,用立法工作实绩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改革发展稳定。二要在“落”上出实招,把贯彻落实作为立法机关的使命担当。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落地落实。要牢记“国之大者”“省之要者”,聚焦一优两高战略、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等,持续加强生态保护、民族宗教、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特色农牧业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特别要立足青海实际,积极探索先行,从研究制定盐湖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清洁能源产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切口入手,加快完善有利于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为青海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等提供法治保障。三要在“实”上谋良策,不断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提质增效。继续推进特色精细立法,积极探索“小切口”“小快灵”“1+N”等多种立法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坚持民主立法,依托打造高质高效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升立法基地服务能力、构建高水平立法智库等渠道,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和宣传等立法工作的全链条各方面,使立法过程真正成为实现和体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人民民主的典范。坚持依法立法,加快建设省级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常态化动态清理机制,坚决守住“不抵触”底线,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打造“四个机关”要求,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升立法能力和水平,为推动立法工作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青海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