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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 青海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30 11:05    编辑: 孔令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为加快建设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一)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指导帮助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托养床位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有关政策。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确保到2025年,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均达到100%。(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支持社会力量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完善相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健全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人员技能培训,普及居家养老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和老年之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建立村自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营机制。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纳入预算内投资优先方向,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在乡镇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发挥敬老院运营主体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扩大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兴业态,打造以休闲养生、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藏医保健、健康食品为主要内容的青海养老产业。推进康复辅具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五)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情况、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服务设施的达标验收必须征求县级民政部门的意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服务专业组织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六)加快提升基础设施能力。一是充分挖掘高原康养产业潜力,在适宜区域创造条件支持建设养老社区、康养小镇,提高康养设施水平。二是支持闲置率高、功能不完善、不具备失能老年人供养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造提升,增强护理服务能力,达到《老年养护院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改造补贴。三是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五年内继续实行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对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在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满足安全条件后实施。加快养老服务设施资源整合,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七)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科学利用现有资源,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供养服务设施逐步关停撤并,改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设施。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保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全部达到一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每个县(市、区、行委)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八)实施社区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各市州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将适老化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尊重居民意愿,积极引导城镇老旧小区通过开展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设施、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九)支持发展长期照护服务机构。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床位,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到2022年、2025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达到50%、6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健全养老服务基本制度

  (十)健全养老服务评定评估制度。2020年底前,市州、县级政府建立并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制度。评定评估结果要及时公开,并作为补贴领取、财政奖补、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省民政厅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一)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制定省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重点保障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和机构运营等服务。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各市州、县级政府要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需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二)健全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日常探视、居家照料、事务代办等服务。(省民政厅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三)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养老协会建设,发挥协会在行业监管、产业发展、老年人维权等领域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诚信自律。(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创新养老服务体制机制

  (十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到2020年、2022年底前,有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50%、100%。(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五)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不需另行办理新的法人登记。鼓励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和养老服务有效对接,推动医养健康服务资源在城乡社区深度融合发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六)深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物业、家政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强化组织保障,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大力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建立“时间银行”等互助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七)深化“互联网+养老”创新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依托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接户籍、医疗健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搭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管理与宣传平台。2020年底前,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所有县(市、区、行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持续开展养老院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到2022年底前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成立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全面深入开展养老服务标准贯彻活动,到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居家社区机构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将养老服务品牌纳入省品牌建设规划,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知名品牌,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奖励。(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九)强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激励。建设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青年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开展全省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2022年底前,全省养老院院长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青海保监局关于青海省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4号)有关要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业务,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保。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有效化解老年人意外风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等与老年人相关的保险产品,多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保障。(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一)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0年底前,由市级民政部门提请市州政府集中研究处置。(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二)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充分发挥省级老年大学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省、市州、县、乡、村”五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六、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二十三)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养老服务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行委)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四)加强信息公开。2020年底前,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公开辖区内养老服务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服务资源、标准规范等基本数据信息,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设施评估结果、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等事项。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省民政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五)强化资金扶持。省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地方债券的投入力度,全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养老服务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化资金使用方式,调整完善补助项目和标准,聚焦长期照护、居家社区养老、农村养老和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营造养老服务发展良好环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六)强化土地保障。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考虑和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严格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有关规定,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七)全面落实扶持政策。全面落实资金、土地、税费、融资、水电气暖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同等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居家养老等多种方式,汇聚政府、社会、家庭和公民等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要把养老服务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领域的重大问题,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于2020年12月底前逐项制定落实措施、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本《若干措施》自2020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