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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来源: 青海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0 10:14    编辑: 马燕燕         

  5月19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据初步测算,此项政策可为全省企业和个人增加4亿元左右的现金流,对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压力、稳定就业、共渡难关,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的所有企业。缓缴对象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养老保险可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至6月的费款,最迟在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费款,原则上在期满后1个月内补缴到位。已缴纳所属期为4月份费款的企业,缓缴月份可以顺延1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此外,相关部门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对企业提出的缓缴申请进行审核,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