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政务公开 / 新闻动态 / 近期关注

七类定价必须进行听证

来源: 西宁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06 09:53    编辑: 张启杰         

  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性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对2016年印发的《青海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等七项价格收费列入新修订的价格听证目录中。

  据了解,此次修订后的《青海省价格听证目录》主要包括七项,分别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除外),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经营性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普通高等教育学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同时,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价格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价格管理政策不断出台和变化,现行听证目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我省已经不断完善了定价目录,对定价项目、内容、形式等均进行了重新修订。为保持协调一致,听证目录也亟需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价格听证目录的发布和不断修订,有利于经营者灵活定价,有利于有关部门集中精力管好目录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作者: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