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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护航我省“非遗”工作高质量发展
——《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解读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21-12-01 09:12    编辑: 许娜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务实管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特色精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彰显了非遗地方立法的“魅力”。

  围绕“一条主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保护,坚持守正创新,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考虑到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培育民族认同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开宗明义地提出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围绕这一主线,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上作准确界定。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传统美术、书法、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六种不同形式。二是在“怎么做”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上提出根本遵循。条例强化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三是在“谁来干”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上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文旅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章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四是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怎么活”上规范主体行为。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宣传及开发利用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

  深化“两大理念”

  条例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两大基本理念:一是注重原真性。条例规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客观真实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和传承脉络,不得编造、滥用、歪曲调查信息。二是注重全面性。条例根据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要采取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宣传、展示等传承、传播方式给予保护;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加以保存。通过不同的措施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切实增进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

  突出“三方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摸清家底,掌握情况的基础工作。条例针对开展非遗调查的“三方主体”分别作出了职责和义务的相关规定:一是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主体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二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主体时,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调查所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三是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主体时,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自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加强“四类保护”

  一是抢救性保护。由于受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发展因素的影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出现后继乏人、濒临消失的现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建立濒危项目目录,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及时收集有关实物和资料进行抢救性保护。二是区域整体性保护。我省积极依托特色非遗资源,打造区域性特色品牌,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整体性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三是跨区域保护。非遗异地传承和保护活动的情形越来越多,为了规范跨地区传承活动,维护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他各方的权益。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传承实绩突出,并且在全省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传承人,经代表性项目所在地项目保护单位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域申报代表性传承人。四是生产性保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市场需求与开发潜力的传统手工技艺、美术、传统医药等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引导、扶持生产性示范基地建设。

  建立“五项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跨度长、涉及领域广、工作任务重,为此条例设计了一系列重要制度。一是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条例重点保护能够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二是专家评审制度。为了保证代表性项目名录产生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条例要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制度,由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并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评审、公示、批准、备案等工作进行规范。三是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条例规定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条件、权利与义务等等,并对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代表性项目保护评估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五是代表性项目退出制度。对代表性项目失传或者不能以活态形式存续的,条例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记录该项目的核心内容和独到技艺,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确实无法存续的,报请政府批准后,将该项目退出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体现“六大创新”

  一是着力品牌打造。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青海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打造唐卡、格萨尔、花儿等具有区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二是开设特色课程。结合非遗传承进校园活动的成熟经验,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三是融入社区生活。非遗的当代实践,就是要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与现实生活的融合,实现见人见物见生活。条例规定政府要通过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基础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能力提升、传承体制机制创新等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保护、传承和发展。四是实现融合发展。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是破解非遗发展难题,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建设,发展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五是强化科技引领。为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性传承与发展,条例要求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展示,让古老的非遗在现代“活”起来。六是注重产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等,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手工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著作权登记。(卢宗祥 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