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政务公开 / 新闻发布会 / 市(州)新闻发布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来源: 青海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20-09-04 09:38    编辑: 马燕燕         

  9月4日,记者从西宁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改善城市面貌、优化居住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西宁市于2007年制定了《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规范西宁市物业管理工作起到了有效的法制保障作用。2015年《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2016年西宁市废止了《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和社会发展,以及居民对物业服务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由物业服务引发的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从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创新制度设计,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制定西宁市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此次将要施行的条例,共计8章73条,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与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是对上位法尚未规定或者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

  该条例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治理架构,提高党组织和工作覆盖率;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制度,明晰共有部分产权归属;推动和规范业主大会的设立和日常运行,强化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行为,理顺三方关系;创新物业服务收费和应急服务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加强物业使用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细化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形成物业管理合力。

  其中条例设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则,并规定除业主共同决定以外,已经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不重新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细化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位置要求,限定了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最大面积;详细分项规定了归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并对产权登记提出要求。

  同时,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模式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设定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在房屋交付后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强化信息公开,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加强交接验收,规定由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进行承接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过程指导和协调。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交接验收,并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加,同时规定交接验收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交接验收协议。

  除此之外,条例增加了物业管理区域的禁止行为,条例没有重复规定《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应内容,而是根据西宁实际,补充设定了四项禁止行为,并在第五项设定了兜底条款;加大了物业服务人的日常巡查责任,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增加获取物业违法行为证据的手段,条例规定,高空抛物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的,经业主共同决定的,在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采集相应资料。在细化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方面,条例明确了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应职责,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执法缺位的难题,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并加大了对物业服务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设定法律责任共22项(款),其中12项涉及物业服务人的责任。(朵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