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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9-06-26 09:51    编辑: 陈悦         

  6月20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西宁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举报方式(电话:12309、0971-6317721;也可通过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微信进行举报)。同时,向社会发布了3起西宁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宁市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宁市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审查,并与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密切配合,共同对市场上销售大闸蟹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查阅企业营业执照、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销售单据台账、随货通行单、授权书等资料并经现场询问核实,证实多家个体工商户不具备阳澄湖大闸蟹销售资质,也没有在蟹产品上加施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却擅自以阳澄湖大闸蟹的名义销售螃蟹。这种假冒行为不仅损害了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所有权人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也属于虚构事实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向上述两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全市经营大闸蟹市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立案调查。对西宁地区大闸蟹个体工商户、相关企业逐一进行排查,通过新闻媒体对假冒“阳澄湖”大闸蟹商家进行曝光,责令其拆除假冒广告、门头;针对防伪扣现绑溯源困难,很多身份不明冒充“阳澄湖”大闸蟹出售行为,现场发出整改通知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朱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朱某某失火罪一案,在履职中发现朱某某不慎引起火灾的行为致使林地遭受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18年6月8日向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1月12日该案一审开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朱某某在本市城北区大堡子镇朱北村后山祭奠烧纸时,因放鞭炮不慎将现场周围草丛引燃,而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毁坏严重。故请求判令朱某某恢复植被,如被告无法恢复植被,则依法判令朱某某赔偿被烧毁林地的重植费用161759.62元;判令朱某某在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2018年12月24日,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对其因上坟燃放爆竹引起火灾并烧毁的各类苗木在一年(两个造林期)内进行恢复重植,重植面积为56.1亩,如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能重植,则由朱某某赔偿被烧毁林地的重植费用为161759.62元。2019年初,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多次跟进监督朱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将烧毁的过火林地补植复种情况。经现场核查,朱某某及亲属在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已完成补植恢复被烧毁的林地。

  案例三: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松某某、陈某某经预谋后,驾驶车辆,携带充气式冲锋舟、渔网在青海省海北州哈尔盖烂泥湾羊头俄堡附近的青海湖湖面上捕捞渔获物237.5公斤。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案犯松某某、陈某某逃逸。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充气式冲锋舟1艘,18盘渔网。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偷捕的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

  2018年9月10日,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本案存在破坏青海湖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018年10月2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为修复青海湖渔业资源放流裸鲤鱼苗23750尾的费用11875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充气式冲锋舟一艘、渔网十八盘依法没收。宣判后,王某某当庭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主动缴纳全部修复费用11875元。(徐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