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政务公开 / 新闻动态 / 青海要闻

我省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9-06-14 08:53    编辑: 许娜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电网企业平均资产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因增值税税率调整水电企业非市场化电量上网电价相应降低,上述措施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经省政府同意,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发出《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青海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同步降低8.45分/千瓦时。其中,清洁取暖电锅炉电价降低至每千瓦时0.28元执行。调整后的青海电网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水电上网电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降价政策落实到位。电网企业、各转供电主体要做好对用户的政策告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执行时间落实降价政策。(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