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互保除外和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保补助:
(一)互保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等;
(四)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五)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保补助金的。
第十六条 如有第十五条第五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互保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互保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中途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互保补助权利,所交纳的互保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8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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