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建军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