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7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