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召开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平安撤县设区应当召开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平安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平安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仍为21人。
六、平安区人民代表大会与全省其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