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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财政出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4-09-29 17:29    编辑: 马燕燕         

  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为保障财政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预算结余和超收收入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期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当年超收收入、公共财政预算财力性结余、政府性基金滚存结余、统筹整合的专项资金和财政存量盘活资金,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来筹集。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公共财政预算编制的收支缺口;弥补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因收入短收形成的收支缺口;解决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重大支出等。

  《办法》要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增加和动用纳入预决算管理,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时一并报告,并接受省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市(州)、县财政也要参照本《办法》建立此项制度。自此,从今年起全省县级以上财政将全面建立较为规范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制度。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需要建立的,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预算结余和超收收入使用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中发挥“蓄水池”和“平衡器”的积极作用。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