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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5月1日起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00元

来源: 青海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4-04-30 17:34    编辑: 马燕燕

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4月30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维护劳动者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省将从5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水平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具体为:西宁、海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0.6元调整为12.7元;海北、海南、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060元调整为12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0.7元调整为12.8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12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0.8元调整为12.9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具体为:西宁、海东市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720元;海北、海南、黄南州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730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740元。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失业保险金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各用人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标准发布后10日内,向劳动者和失业人员进行公示。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或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王景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