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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再提标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4-03-14 09:05    编辑: 马燕燕

  3月13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从2014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全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提标后,红军时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提高到1800元;抗战时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200元;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9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 (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