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从2014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全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提标后,红军时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提高到1800元;抗战时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200元;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9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 (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