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印发《青海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责任书(2014年版)》,旨在加强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职责,依法科学规范做好公共卫生工作,通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依法依规有效落实,不断提升全省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责任书》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落实公共卫生的组织与管理、传染病诊疗管理、免疫预防、重点传染病管理、慢性病管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报告、综合医院精神卫生服务、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管理和健康促进与教育等11项重点内容,并提出具体指标要求。
《责任书》具体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医疗机构依据《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年中、年底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
(省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