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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青海省出台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4-02-26 17:57    编辑: 李滨

  2月1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社会组织收入、支出、票据使用、财务监督管理和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等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规定》要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应严格贯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财产清查制度,及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

  《规定》明确指出社会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主动接受审计机关对政府补助收入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员单位和相关企业乱搞摊派、乱拉赞助。社会组织应科学开设银行账户,规范现金收支结算业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于社会组织所接受的捐赠物资,属于捐赠给本单位的,应根据捐赠物资的不同性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范围,依法进行开机核算和实物管理;属于转增的,应及时转增受益人,不得损坏、节流、私分。

  《规定》还要求社会组织应与财务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福利待遇,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各项收支,有权进行制止。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社会组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主动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