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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我省建立城乡低保备案制度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12-13 17:14    编辑: 马燕燕

  12月12日,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实行备案的通知》,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备案制度,并就备案对象、备案方式、备案核查及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

  备案对象为:全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备案内容为:两类备案对象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应备案。通知明确,“近亲属”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备案方式:集中申报和主动申报备案,没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零”备案。县乡两级对辖区内备案对象均进行登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报备案对象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备案专项档案。备案核查:城乡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申请办理低保的,在审核、审批低保过程中应主动回避,并按规定程序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登记。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100%入户核查、严格管理。

  通知规定,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如实、主动申报本人或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的,经查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情节严重程度、后果及态度,严格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通知规定从2014年开始,将备案工作纳入各地低保绩效考核范围,各地要制定落实方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申报备案,并建立备案档案。

  (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