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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青海煤监局开展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项监察

来源: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12-05 10:30    编辑: 李滨

  为扎实有效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工作,切实维护煤矿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做好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青海煤监局于2013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会同地方安监部门对重点产煤地区部分生产和基建煤矿开展了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项监察。

  此次专项监察重点对煤矿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设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制度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培训情况以及作业场所粉尘防治等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通报情况和督促整改等方式,共抽查煤矿企业4处,查出隐患16条,下达执法文书2份,对存在问题的矿井,要求煤矿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及时上报青海煤监局。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青海煤监局结合这次专项监察,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强化以下重点工作。一是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全员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煤矿行业技术标准,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二是各煤矿务必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身心健康;三是严格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岗前、岗中、离岗时的体检工作,建立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加强和规范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四是按规定做好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五是做好井下防尘、除尘工作,特别是必须在采掘工作面、转载点、放煤口等处安设喷雾装置,锚喷支护作业时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和采取其他措施。

  通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专项监察,进一步规范了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煤矿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