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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奖励扶助提标准 计生家庭得实惠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10-29 14:42    编辑: 马燕燕

  近年来,省卫生计生委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服务民生的利益导向,积极落实已经实施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奖励扶助政策惠及更多计划生育家庭。

  2004年,我省被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确定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省份,决定对全省农村牧区年满60周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父母进行奖励,奖励扶助金为每人每年600元;2007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省在国家奖励600元的基础上自筹资金,将奖励扶助金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800元;2009年,国家动态调整,再次提高奖励扶助金120元,使我省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享受的扶助金达到920元;2010年,我委通过多方努力,经国家人口计生委同意,决定自2010年起,将我省藏区享受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人员的年龄由原来的60周岁提前至55周岁,实现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提标扩面(提标扩面政策同时扩大至四川、云南、甘肃三省);2012年,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提高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1160元(原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我省又自行提高每人每年200元),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截至目前,我省确认享受奖励扶助对象23578人,累计发放奖励扶助资金12850.49万元。

  (省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