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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规范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来源: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10-11 15:46    编辑: 李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切实避免执法人员随意行使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问题,近日,青海省工商局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加强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工商系统高标准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把行政争议和矛盾化解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规范》重点明确和规范了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人为本,再次明确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进行了梳理,解决了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依据过于分散,难以掌握的问题,提高了适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的准确性。三是对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裁量情节作出规定,明确了应予实施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防止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四是细化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明确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先后步骤,确保了执法程序的统一性。五是尊重当事人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和告知救济途径,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是严格了查封、扣押财物及暂扣营业执照的期间及期间延长审批手续。对需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间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七是针对《行政强制法》对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后物品处理程序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规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处理物品的具体操作规范。八是强化问责,严格落实实施强制措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把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扣留、封存;无法定依据扣留、封存;不按规定擅自处理扣留财物;不按法定程序解除扣留、封存措施等行为列入执法违规行为,发现无法定依据、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期限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经济、财产损失的,依据《行政强制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执法违规责任。

  (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