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海东市加快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步伐,严格落实《青海省县级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管理办法》,不断健全财政补偿机制,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一是各区县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原则,对县级公立医院予以经费补偿。对取消药品加成后县级公立医院经费缺口部分,由区县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先拨付后结算的方式进行补助。
二是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经核定收支后的差额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费用由财政承担。
三是不断提高人员经费补偿比例,民和县对县人民医院人员经费按岗位总量工资的80%给予财政补助,对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人员经费按岗位总量工资的90%给予财政补助,同时按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收支结余的30%作为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互助县将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财政拨款比例分别由原来的40%和60%提高到了50%和70%,并将从2013年起分三年提高到80%和90%。乐都区将区人民医院财政拨款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到90%。化隆县将县级公立医院财政拨款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
(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