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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我省全面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

来源: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08-02 15:42    编辑: 李滨

  按照教育部与省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从今年开始我省46个县(市、区、行委)分年度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目标任务。为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省教育厅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职责,以促进教育公平、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为导向,创新督导评估制度,完善督导评估方法,稳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责任机制”要求,成立了厅长任组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厅基教处、规划处、财务处、师范处、中小学图书实验指导中心等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了合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督导水平。按照省政府关于《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要求,召开了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启动会,交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培训督导评估的方法和认定程序,部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

  三是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由州、县政府负责,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督导评估采取县级自评、州级复核、省级评估的方式进行。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按照青海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学基本标准》,逐校逐项开展自查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州地市复核后,方可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四是健全督导评估制度,完善督导评估体系。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先后制定印发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档案与监测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县级自查自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制度,提高了督导评估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