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海西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和州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建立海西州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成员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州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通知》要求,各地纪委、组织、民政部门要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考核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搞好协调、充分调研,建立健全适合本地基层民主监督发展需要的绩效考核办法和制度,确保基层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通知》强调,各地纪委、组织、民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监督委员会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评分标准》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绩效考核等配套制度,指导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定《监委会职责》《监委会议事规则》《监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工作纪律》等机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促进城乡基层民主监督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绩效考核应当公平、公正、公开,每年开展一次,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并将监委会及成员的考勤和履职台账、参会记录等作为其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通过量化打分,排出等次,并与绩效报酬兑现挂钩,充分调动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城乡基层民主监督实效。
(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