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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青海省出台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06-24 14:59    编辑: 马燕燕

  6月18日,省民政厅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全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不断规范社区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水平。

  《意见》提出,全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城镇全面发展、农村重点突破”的原则,着力推进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具体工作,努力实现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社区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基本建成、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和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的工作目标。

  《意见》明确了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要求遵循“办公用房最小化、服务用房最大化”和“一室多用、综合利用”的原则,提供包含社区综合服务大厅、社区“两委”办公室、综合活动室、图书借阅室(绿色网吧)、医疗卫生室(残疾人康复室)、社区警务室(纠纷调解室)、体育健身室和档案室等8类设施功能。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推进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共驻共建等多种方式,适当扩大办公服务设施面积,努力实现“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国家标准。新建城镇社区统一名称为“××社区服务站”,农村社区统一名称为“××村社区服务中心”(少数民族地区以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同时悬挂社区服务设施名称),并统一镶嵌“中国社区”标志图徽。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及省上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提供经费保障,并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建居民区,建设单位要按不高于成本价的价格提供每百户20平方米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房产、民政等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加强项目管理,统一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和国有资产登记,建成后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