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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青海省在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开展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

来源: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06-19 11:38    编辑: 王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更好地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统一安排部署,6月14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实施意见》,决定从今年6月份起,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并适时进行检查。

  《意见》指出,开展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是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和任务分工,从三个方面切实抓紧落实。一是优化政策环境,加大培育扶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或落实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票据使用、人事保障等配套政策,完善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多方位支持。积极推动直接登记,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动政府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公益服务。加快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组建专业服务中心、咨询中心和行业自律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组织等,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金、场地、人才、技术、项目、信息等服务。二是加强品牌塑造与能力建设。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塑造品牌活动规划,鼓励有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册服务商标、ISO服务质量标准认证,开展集团化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服务能力。各地要结合登记审核、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等工作,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诚信自律和信息公开,落实服务承诺,提升社会公信力,巩固品牌基础。同时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专业优势,结合自身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城乡基层社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减免收费的公益服务,展示组织品牌,树立公益形象。三是营造良好氛围,落实激励措施。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社会影响,形成扶持、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社会共识。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对在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表彰和认定。将开展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情况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的重要内容,对积极参与塑造品牌和服务社会活动并取得实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