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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海北州出台政策性意见大力扶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06-14 15:30    编辑: 马燕燕

  日前,海北州委、州政府印发了《加快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意见》,提出扶持发展全州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六项政策措施。

  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对藏区交通建设的支持。依据中央、省州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和要求,严格明确州县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安全责任主体,除国家、省上统筹安排的建设资金外,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建设资金筹措和配套补助机制,积极向上争取国债、车购税、扶贫开发、金融、对口支援等资金和其它中央、省上的专项资金,进一步拓展资金筹措渠道,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保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运输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是进一步拓宽交通建设投融资渠道。通过免征施工营业税或先征后返等形式,积极争取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路养护力度。

  三是严格落实公路建设用地征用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中涉及耕地占用、草原、林地和农牧民房屋拆迁的费用由各县财政安排解决,其他拆迁和养护、服务区建设所需占用的荒山、荒坡、河滩、空闲地、无收益非耕地均无偿征用,挖砂取料场征用由各县政府协调解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通县油路建设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工程单位施工营业税征收可采取“先征后返”或财政一产次性“列收列支”解决,或可安排部分政府贴息贷款。

  四是多方面筹措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补助资金。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除了对通乡通畅、通乡通达、县乡路网连接、便民桥梁等工程由省上全额补助外,对通村通畅工程省上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资金由各县财政进行补助,切实提高通村公路建设标准。按国办49号文“7351”标准,到2015年,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县道不低于7000元/km、乡道不低于3500元/km、村道不低于1000元/km,县级财政在保证足额到位规定县级配套部分的基础上,从2013年起,补足差额部分,提前两年实现国定标准。两年时间累计补助达到1160.316万元,其中门源391.268万元、祁连319.004万元、刚察239.999万元、海晏210.045万元。从2015年起,在足额配套国家标准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各县财政每年列支50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费用的补充及养护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切实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水平。

  五是积极扶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编制出台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发展规划。州、县财政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城乡客运、甩挂运输和客货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并将道路运输站场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建设和用地上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和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建设。落实好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快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六是大力扶持发展城乡客运。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在积极落实班线客运车辆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各县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加大补贴力度。认真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免补贴政策,对实际新增运力和更新车辆实行免征或补贴,对城乡公交车辆继续实行车辆购置税免征政策;对已投入营运的农村客运车辆购置税按照承运企业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的办法进行补贴;对城乡公交车辆车船使用税和农村公路客运车辆车船税、车辆证牌及车辆年检等费用实行免征政策。实行城乡公交让利于民的票价下降运营补贴政策,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城乡公交运行标价较同等条件班线客运票价应下降20-40%的要求,我州城乡公交票价实行同等客运班线票价下降30%,票价按政府指导价让利30%,由县级财政负担;实行70岁及以上老人乘公交车免票,其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采取半价收取车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其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累计补助达到137.37万元,其中门源78.97万元,祁连26.08万元,刚察22.38万元,海晏9.94万元。各县政府要做好支持从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州政府有关涉及小微企业减免征收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加强运营车辆的合理调配,实行冷热线统筹管理和科学搭配,切实解决车辆运营冷线过“冷”、热线过“热”的问题,提高车辆运营效益,鼓励和支持客运车辆向偏远山区延伸,提升班线客车的通达率,力争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所有的农牧民群众普遍享受到交通运输发展的成果。

  另外,《意见》还规定了加强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和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交通基本建设程序、重视加强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着力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软实力等五项保障措施,完善了《意见》的指导性和可持续性。

  (省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