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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十年来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来源: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04-26 11:42    编辑: 马秀

  从2003年起,青海省在全省深入持续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平台。通过10年探索实践,已基本形成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表彰激励、共创共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督查指导、考评考核等创建工作长效机制,为促进全省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环境,凝聚了巨大力量,取得显著成效。去年5月,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三区”发展战略,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成为实现青海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战略。目前,全省已有677个村、68个社区、12个寺院成为首批挂牌命名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寺院)。十年来,我省从八个方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直接部署,形成了党委牵头、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层层落实、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已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重点工作任务考核内容,层层签订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使创建工作始终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

  二是深化宣传教育。每年确定一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把集中宣传报道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及武警部队、农牧区、社区、校园、寺观教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三个离不开”思想日益深入人心。

  三是表彰先进典型。确立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奖励长效机制,先后表彰4000多个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在全社会广泛形成了学习典型、争当模范的浓厚氛围。在毗邻地区开展共创共建活动,全省共结成团结友好、协作帮扶的共建对子376对,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交流、团结和谐。

  四是排查矛盾纠纷。落实和完善民族宗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维稳责任查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等机制,切实提高了不稳定因素的预防预警能力。近年来,共排查化解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2530起。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有效防止违反民族政策、损害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和现象发生。

  六是着力做好城镇民族工作。主动适应城镇化发展进程,建立城镇民族工作平台,尤其是设立城市民族事务服务中心、社区民族之家等举措,落实了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镇民族工作的意见》,发挥了城镇民族工作的窗口和带动作用。

  七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紧抓住国家加快藏区发展政策机遇,编制、实施我省少数民族事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撒拉族、土族)发展规划等,不断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省政府出台《关于繁荣发展青海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参加了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并取得佳绩,充分展示了我省各民族团结、奋进、自信的时代精神风貌。

  八是推进平安寺院建设。将创建活动向宗教界拓展,于2006年启动了平安寺院建设工作,健全宗教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寺院社会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形成了寺院依法管理、社会管理、内部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长效机制。将公共服务延伸到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改善寺院基础设施条件,有序推进玉树灾后宗教活动场所重建工作,87座受损寺院恢复重建工作已基本完成。使改革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惠及宗教人员,极大地调动了宗教人员在促进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性。近年来,先后有4个寺院、3名宗教界人士被评为全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2个寺院、3名宗教界人士荣获全国抗震救灾模范。

  (省民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