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政务公开 / 新闻动态 / 部门动态

【省民宗委】我省以“安全年”为主题的平安寺院建设活动成效明显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3-03-05 08:51    编辑: 马燕燕

  2012年,我省在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以“安全年”为主题的平安寺院建设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安全大检查,排查了建筑、消防、大型宗教活动和维稳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完善了规章制度,配置了相关设施,落实了安全责任,防范了安全事故,营造了安全、有序、和谐的环境和氛围。

  一、扎实开展寺院清理整顿工作。从3月份起,对发生不稳定事件的11座寺院依法进行清理整顿。一是个别寺院事发后,有关州、县党委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发动广大党员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积极做好僧俗群众思想工作,揭露事件真相和危害,及时果断处置事件,平息事态,严防波及蔓延;第一时间侦破案件,锁定闹事嫌疑分子,深挖幕后策划者和组织者,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二是整顿改选7个管理松懈、软弱涣散的民管会班子,调整民管会成员27名,将驻寺特派员、乡镇专职书记、村社干部和“三老”人员改选进入民管会,提升民管会管理能力。同时,在阿汗达勒寺等5座寺院,试点建立管理局(处)或常驻寺院工作组,充实维稳力量,建立了寺院常态管理新格局。三是通过各级佛教团体,及时向宗教界通报寺院不稳定事件的真相及处置情况,编发警示材料,开展警示教育,发挥警示作用,教育引导藏传佛教界认清危害,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组织僧尼学习政策法律和形势变化,直面回应热点敏感问题,引导僧尼认清和揭批达赖集团的反动面目及本质。四是加强对重点对象的管控措施,落实帮教干部及责任,掌握思想动态;对参与闹事、严重违反寺规戒律的僧人,开除寺籍,撤销教职人员资格;对12周岁以下入寺学经人员遣送回家接受义务教育,对18周岁以下学经僧尼开展文化补偿教育,或政府资助接受职业教育;加强对堪布的教育管理,制定学经管理办法,努力规范寺院学经秩序;进一步落实寺院社会管理和民主管理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修订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寺院僧人教育、日常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面貌焕然一新。

  二、着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各地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上报制度,坚持实行“月统计、季分析、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掌握情况。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和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巡查。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定人、定责、定岗,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所有矛盾纠纷均已纳入当地党委政府排查化解工作范围。同时,各地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认真对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对查摆出的多个具体问题进行整改,80%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依法管理藏传佛教大型宗教活动。按照《青海省藏传佛教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宗教活动管理制度,落实“谁主张、谁负责”的责任制,严格宗教活动审批程序,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四、开展“防火、防盗”等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一次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整改问题,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专人责任安全工作,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二是普及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提高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切实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实际困难。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统战部门协调、宗教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及村级组织属地管理作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寺院社会管理新体制,并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创新和落实寺院日常分级管理新机制;二是寺院治安管理新机制全面运行;三是寺院社会监督新机制发挥作用;四是推动落实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机制;五是帮助宗教界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统计,全省2151处宗教活动场所中,实现通路1950处,实现通路里程32471公里;实现通水1721处;实现通电1987处;实现通信1978处。

  (省民宗委)